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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全文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在沒有公安派出所的農村地區,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公安人員可以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審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應當記錄在案;經核對無誤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該獎項將被填寫並立即向我宣布。裁決書壹式三份。壹份給裁決員,壹份給裁決員所在單位,壹份給裁決員居住地派出所。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舉報、投訴、舉報和投案後,應當立即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偵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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