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壹步嚴格執行我市商品住房
限購政策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1]3號)。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1.對已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以及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兩年累計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制購買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已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戶籍居民家庭,兩年內不能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房。
符合《廣州市* * *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第11號)要求,在廣州沒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地戶籍人員,可購買1套住房。
二、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房嚴格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商投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總[2006]171號)和《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建總[2010]186號)等相關國家。
3.在限購期限內,購房人須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並證明知曉並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境內居民應當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核對購房人戶口簿、結婚證等原始憑證,核實購房人家庭成員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購房款的,應當立即與其解除買賣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買受人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所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出賣人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騙取購房款的,要追究責任並予以曝光。
四、購房人向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補充申請材料:
(1)買方為中國居民的,需提供家庭成員申報表及承諾書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或未婚證明等其他結婚證)。
(2)購買人為非本市戶籍境內居民的,還需提供自購買之日起前兩年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3)買受人為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須提供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證明,書面承諾購買商品住房用於自住並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港澳臺居民和華僑須提供在本市工作、學習、居住的證明,書面聲明購買商品住房用於自住並承諾在國內無其他住房。
(4)購買人為非本市戶籍高層次人才的,須提供廣州市組織部或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證明。
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購房款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知相關貸款機構。
五、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商品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交易時間按以下標準確定:
(壹)在本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上簽訂合同的,以網上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2)買賣合同以非網簽形式簽訂的,以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業務受理(含預受理)時間為準;
(三)未納入房管系統的新建商品房,以預售商品房合同在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備案或登記的時間為準。
六、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贈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