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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對農村住房有哪些規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在農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住房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超過壹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壹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對不同地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經批準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當移交集體經濟組織另作安排。?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新建或者改建住宅,應當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房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每年分批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把房子租出去後,再申請宅基地是不會被批準的。農民購買農村村民住宅,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擴展數據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具體流程:

1,聲明:

凡擁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應領取由國土部門統壹發放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填寫壹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然後調查組負責收集申請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2、所有權調查:

土地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的範圍、界址、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和記錄,並由相鄰各方查明,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調查做準備。

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的使用者和相鄰使用者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場,並在雙方確認的土地界線和界址點上簽字蓋章。如不能參與勘界,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參照勘界。?

3、評審和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和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位置和範圍。?

4.批準: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人和其他土地權益利益相關人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報名:?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權屬卡和土地證,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證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江陰市國土資源局-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