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相應的民事能力、委托辦理的事項合法,並由委托人親自在委托人處簽名確認的,授權委托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壹定要公證的。
凡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相關手續,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事項的,需制作《委托書》。其格式要求如下:
1、本人親筆書寫或打印委托書,標題:“委托書”;
2、委托書內容包括:委托人姓名、姓別、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姓名、姓別、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復印件;具體委托事項、委托授權範圍;委托書格式要求範文兩篇委托書格式要求範文兩篇;上述各項內容,需書寫在同壹頁紙內;如《委托書》由二張紙及其以上構成的,屬無效委托,不予認可;
3、委托書最後應有委托人、被委托人各自親筆簽名落款(不能打印簽名,必須手寫);
4、被委托人憑《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證件辦理相關手續;
5、相關部門憑《委托書辦理手續,並將留存該《委托書》存檔。
綜上所述,委托書不需要公證,不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