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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調查取證程序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時,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並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移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通過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條可以當場詢問證人、被害人,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或者到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調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