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開庭審理前,到達開庭地點後,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制作筆錄後,分別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2、法庭調查,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根據檢察院提出抗訴進行再審的,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控辯雙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歸納,予以確認;
3、法庭辯論,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然後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後由申訴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互相辯論;
4、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