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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抽血程序

法律分析:采血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至少由兩名交通警察帶當事人到醫療機構或者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上述機構派員抽血,並監督抽血的全過程。

(2)采血應按要求由專業人員進行,並由交警通知采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不得使用酒精類藥物進行皮膚消毒。血液樣本應加入抗凝劑,分別包裝在清潔、幹燥的容器中,並註明抽血名稱和時間。它們應該密封在紙袋中,壹個用於存檔,壹個用於檢查。密封袋上應當標明被抽取人姓名、抽取時間和血樣用途,並由被抽取人簽名,交通警察和采血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者被抽血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3)填寫《當事人抽取血液樣本登記表》,註明抽取血液的原因、時間、地點和被抽取人姓名,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

(四)血液樣本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保存。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壹名交通警察帶領壹名警務輔助人員帶車輛駕駛人到醫療機構抽取血液樣本,或者由法醫等有資質的人員當場抽取血液樣本;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抽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有資質的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通知車輛駕駛人。檢測駕駛員體內酒精含量的,除不能通知的外,應當通知家屬。機動車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