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衛生部[2002]24號,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衛生部[2002]24號,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集體診斷。
包含的項目: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人是否患有職業病。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註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治療意見和復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