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出境資質的旅行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註意第二十九條的備註。出境和邊境旅遊業務需要特別許可。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並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國內旅遊;
(2)出境旅遊;
(3)邊境旅遊;
(4)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從事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