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的角度來看,復印件在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所以單純復議的證明效力很低。除非對方認可復印件,否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支持,形成證據鏈,復印件可以作為最終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僅憑復印件打官司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交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