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壹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壹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