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關於考研違紀的問題

關於考研違紀的問題

關於考研違紀的問題:

1、 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報名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壹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2、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

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誠信狀況作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4、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

考試違紀行為:

1、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並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聽勸阻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的;

5、在考場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影響考場秩序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考生在開卷考試中,攜帶禁止的資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