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185部司法解釋***1部地方法規***1部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45部司法解釋***3部行業規範***4部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59部部委規章***1部地方法規***2部行業規範***4部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16部部委規章***1部行業規範***3部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32部行業規範***4部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