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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上訴中應包含的要素

信訪訴求應當包含的要素:壹是在頂框中寫上受理機關的名稱,了解掌握受理機關的行政職能,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同級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即使信訪人向最高壹級機關提出,有關機關也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轉送或者依法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

介紹投訴人自身的自然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如果是聯名信,要署名兩位上訪者的姓名、單位、詳細地址和代表人數。

2.正文: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應當客觀真實,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其生產生活存在困難和問題,從而獲得信訪救助。為便於行政機關確認信訪人提出的事項應當由信訪人救助,信訪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陳述,必須客觀表達其本來面目,如實書寫,不得有任何藝術處理或辭藻。更不能根據自己的想法去“猜測”和刻意描述;說說是什麽程度,不要添油加醋,神秘化,也不要隨意編造,嚇唬人。

三、結尾:寫投訴人的訴求,即要求解決什麽問題,我的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這樣便於受理機構和受理機構與寫信人溝通。如果是聯名信,應該由每個請願者本人簽名。只註明人數的多人聯名信,應包括兩位代表的姓名、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且必須本人簽名才是有效的簽名信。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十七條是指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投訴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寫明投訴人的姓名、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

有關機關應當記錄投訴人口頭提出的姓名、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