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的要點,然後由其中壹名見證人代為書寫。寫好書面遺囑後,立遺囑人會向立遺囑人宣讀。代筆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任何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其他人。
3.日期必須由代筆人、其他證人和遺囑人標記和簽名。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口頭遺囑。
擴展數據:
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這部分遺囑應當認定無效。
如果遺囑既處分自己的財產,又處分他人的財產,則該遺囑並非全部無效,處分自己財產的遺囑有效,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無效。
書寫不規範太隨意,遺囑無效。多份遺囑相互沖突,第壹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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