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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資確認函的效力問題

首先,對於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按照司法實踐:若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並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僅簽訂確認函未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以隨時調整崗位威脅的,如有可能,對於相關口頭說明錄音為證後,如果確實無法協商,可以考慮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