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未出售的商品房、非住宅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