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機動車駕駛證的簡稱,又稱“駕駛執照”,是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持有的執照。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普通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他們駕駛車輛上路,這個允許的憑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獲得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
3.處理流程:
(1)受理已經在職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駕駛證申請流程圖證明、身份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撤回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兩年、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並將查詢結果記錄在計算機管理系統,然後受理申請並存儲相關材料。
(2)接受崗位聘任科目壹考試,並頒發聘任考試合格證書。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查看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3)考試崗按期參加科目壹考試;考試前應對申請人進行核實,考試結束後將考試結果記錄在考試成績表上;審查合格的,由審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考試不合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
(4)檔案管理崗對受理崗采集的數據和科目壹考試數據進行復核,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證書編號,制作考試合格證書。
(5)驗收崗發放準考證;預約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試的,還應查看駕校培訓後出具的培訓記錄,預約科目三考試時保留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6)科目三考試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