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規範》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應當壹致;如有不壹致,當事人應先去相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的陳述壹致。不壹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法院的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的醫學證明(推斷)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材料;不壹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相關部門更正。當事人申報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壹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法院的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