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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是否有效要分情況。

如果收據寫的是簽字或蓋章,則簽字即有效。如收據要求非蓋章不可,卻沒有蓋章,而單位又不認可的,則效力待定。

通常情況下,沒有加蓋公章的收據其作用不大,因為在法律上沒有加蓋公章的收據並不被認可,所以收據壹定要加蓋公章或者當事人的簽名。

收據如果有簽名不加蓋公章,法律上是認的,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公章,特別是外國,就認簽名。但是如果也沒有簽名,那就很難被法律確認。

簽名與蓋章的效力事實上並不真正完全相同。簽名是真是假可作筆跡鑒定,難以否認,因此效力較高。相反,印章的真假與否很難認定,比如明明私章是當事人自己蓋上去的,但事後可謊稱是他人偷刻的章,因此很難舉證。

綜上所述,簽字與蓋章是具有壹樣的法律效果,都能使得其收據成立。但是在部分公司的企業收據中,必須要具有公司的印章其收據才生效,才是受法律所保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票據法》

第二十壹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壹百零四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