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實驗室規範
---- 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縮寫,中文直譯為良好實驗室規範或標準實驗室規範。GLP是就實驗室實驗研究從計劃、實驗、監督、記錄到實驗報告等壹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規性文件,涉及到實驗室工作的可影響到結果和實驗結果解釋的所有方面。它主要是針對醫藥、農藥、食品添加劑、化妝品、獸藥等進行的安全性評價實驗而制定的規範。制定GLP的主要目的是嚴格控制化學品安全性評價試驗的各個環節,即嚴格控制可能影響實驗結果準確性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降低實驗誤差,確保實驗結果的真實性。
GLP始於20世紀70年代。新西蘭是第壹個建立實驗室登記法的國家。1976年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制定了僅限於藥品的GLP規範草案。1980年由美國聯邦環保局(EPA)在《聯邦殺蟲、殺菌、殺鼠劑法》中發布了有關農藥的GLP標準。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先後發布了本國的GLP法規。歐***體在1975年5月公布了關於藥品藥理毒理、臨床及臨床標準草案法規,在1986年提出GLP草案,1988年又發布GLP檢查法令。歐***體GLP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GLP原則壹致。
我國首先從醫藥行業開始GLP認定活動。1993年12月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委也先後制定了本行業的GLP標準。我國農藥行業GLP工作始於2002年。2002-2003年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和沈陽化工研究院***同承擔了“十五”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新農藥創制研究及產業化關鍵技術開發”中的子項目--“農藥安全評價GLP/SOP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通過項目的實施,制定了《農藥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良好實驗室規範》。目前,我國已被OECD接受為正式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