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軍隊機關公文,壹般由發文機關標識、密級、份號、發文字號、簽發人和已閱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無正文說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發文(傳達)說明、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承辦)說明和頁碼等要素組成。
第十條軍隊機關公文的組成要素應當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壹)發文機關標識分為文種標識和固定標識,文種標識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固定標識標明發文機關和“文件”字樣;固定標識用於軍區級以上機關下發重要公文;發文機關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發文的各聯署機關名稱通常按照編制序列排列;
(二)密級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等有關規定確定;涉密公文標明密級和份號;
(三)文種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標明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固定標識的公文和會議紀要的發文字號標明年份、序號;聯合發文只標明壹個發文字號;
(四)上報的公文標明簽發人姓名,根據需要標明已閱人姓名;
(五)標題應當準確概括公文內容,根據需要標明發文機關名稱和公文種類;
(六)主送機關應當是公文的受理機關;抄送機關應當是需要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主送機關、抄送機關名稱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統稱、簡稱;
(七)正文應當準確表達公文內容;有附件的標明附件序號、名稱;
(八)機關署名署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首長署名署職務和名章(簽名章);聯合發文由各聯署機關署名並按照發文機關標識中的順序排列;署名機關應當加蓋印章;
(九)成文日期應當署公文審批簽發完畢的日期或者會議通過的日期;特殊情況下署公文印發日期;
(十)主題詞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軍隊機關公文主題詞標引規則》標引。
第十壹條軍隊機關公文各組成要素的具體標識規則和公文用紙規格,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軍隊機關公文格式》執行。
第十二條軍隊機關公文使用的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和外文字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駐民族自治地方省軍區系統的機關公文,可以根據需要同時使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