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授權某個家屬,該家屬可進行手術簽字;
(2)如患者處於昏迷狀態,第壹手術簽字者其配偶,依次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如患者是未成年子女,手術簽字人應該是父母,其次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
做手術怎麽必須要直系親屬簽字嗎?
從法律上來說,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和授權委托書只要患者本人簽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實踐中,醫院往往會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親屬都要在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院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務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采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麽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醫院這麽做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醫療糾紛。但是關於醫療風險,如果醫院在手術過程之中確實存在過錯,並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予以最終認定,那麽即便簽字了,醫院也應當承擔患者的賠償責任。所謂患者承擔的風險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風險,對於可以避免 應當避免 醫院因為疏忽而導致的損害 醫院還是應當承擔責任的。所以,手術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簽字,實際上是醫院為了避免或者說降低法律糾紛。只有簽字了 醫院才敢手術,不簽字的情形下,很多醫院不會答應同意手術,因為害怕承擔醫療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