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金額匯總顯示貸款本金、初始服務費、每月保險費、每月擔保費、每月平臺費、每月服務費、每月總付款。月供總額與初始服務費、月保險費、月保障費、月平臺費、月服務費的差額為4728.438+08元。但是,無法知道這4728.18元的成本是多少;不可能知道每個月要還多少本金和利息。
2.個貸申請書顯示,在沒有出借人參與、出借人與借款人未就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簽訂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某P2P網貸平臺及擔保機構做好債權申報,確定借款本金金額,確定每月還本付息金額,並以每月平臺費、每月擔保費、每月服務費等名義確定自身及其關聯方的收益。
3.服務委托書通過以合法形式列舉融資咨詢服務、資信狀況評估、簽約流程指導、問題咨詢反饋、還款提醒服務、貸款文件送達等所謂虛假服務項目,巧妙收費,掩蓋擔保公司非法占有借款人款項的目的。其中提到有個人貸款協議,比如“任何壹方均可按照個人貸款協議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借款人從未見過個人貸款協議。
4.根據委托擔保合同的內容,可以知道它實際上是壹份擔保合同。按照《民法典》第681條的規定,本應由保證人和被保證人(貸款人)共同簽署,但本案中,保證合同是由保證人和借款人“簽署”的,顯然壹方(借款人)沒有資格。委托擔保合同的作用與服務委托書相同。
5.保險單是在借款人的申請表和借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存在的情況下,即在本案保險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存疑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單方面簽發的,因此對借款人不具有約束力。保險單上顯示的被保險人(出借人)是三個自然人,只有姓,隱名,沒有身份證號,沒有聯系地址,沒有聯系電話,是目前為止唯壹顯示出借人信息的地方。
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等其他協議為附屬合同。附屬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前提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借款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前提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就合同內容進行了有效的協商,達成了壹致意見,並以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的方式訂立。然而,即使是借款人也不知道這些貸款人是誰。自然,這些天貸方對借方壹無所知。借貸雙方如何談借貸合同的談判和簽訂?可見所謂的個人貸款協議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這三家機構編造的,對借款人沒有約束力。
因此,本案中的付款金額清單、個人借款申請書、服務委托書、委托擔保合同、保險單均無效,對借款人不具有約束力。
但借款人確實收到了654.38+0.5萬元的借款,654.38+0.78萬元的資金被陸續扣款。這是什麽意思?說明這三家機構惡意串通。通過偽造合同、控制資金流向等手段,壹方非法集資,另壹方非法出借——將非法集資的資金自行借給借款人,或者以P2P網貸的名義非法出借——將自有資金借給借款人。
註:本文基於具體案例及律師審查報告部分內容,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僅供參考。讀者需要委托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案情對自己的案件進行分析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和解方案、申訴、答辯、辯論、上訴。模仿模仿者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