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主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於偽造票據 債務人 。票據變造主要是針對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其目的在於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二者所針對的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明顯不同。 也就是他們有著這些區別,所以他們也會產生不壹樣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責任。票據的偽造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簽章是在變造之後,則應按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變造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法律客觀:票據的塗銷,是指塗抹銷除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塗銷人可以是有塗銷權者,也可以是無塗銷權者。有塗銷權者的塗銷,發生票據法規定的塗銷的效力:故意塗銷的,發生改變票據權利義務的效果;非故意塗銷的,不能改變票據上原有的權利義務。例如,不慎將墨汁染於票據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變原有票據的權利義務。無塗銷權者所為塗銷行為,屬於變造行為,按變造規則處理。由上可見,票據變造與有權塗銷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不同、行為方式不同、法律效果不同。票據變造與無權塗銷的區別則主要是行為方式的不同。我國《票據法》中未規定塗銷制度。在票據實務中,銀行不允許票據上有塗銷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