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領導不批,壹個月後是可以走人的;
2、勞動者預告性解約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
3、勞動者還在試用期的,則提前三日通知單位,三日後可以走人。
離職申請的流程:
1、壹般是個人先向部門領導,口頭上提出離職要求,並獲批準;
2、員工向人事部門拿到離職申請表格,並填寫好表格的內容;
3、給部門領導簽名並確認;
4、最後把離職申請發回給人事部門並等上壹級領導準備;
5、上壹級領導會根據需要是否找員工面談或做挽留工作;
6、最後,如果挽留失敗則會簽名並等待離職日期便可正式離職。
綜上所述,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領導不批,壹個月後是可以走人的;勞動者還在試用期的,則提前三日通知單位,三日後可以走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壹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