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流程:1。原則上,員工應提前30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領取辭職表格。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2.根據離職表(附表1)辦理相關手續:(1)離職員工將離職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的職位需要總經理簽字。(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再由助理簽字確認。(3)財務部檢查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欠款(包括借出物品及出差報銷),如有欠款當場償還,如無欠款由財務部簽字確認。(4)人事行政部將在員工在離職表上按要求簽字後,向員工發出《與XX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6)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7)人事行政部將對離職員工重新建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