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網站服務器位置,網絡接入位置,網站創始人或管理者位置等。,都可以管轄。
14,多個公安轄區,從最初受理的轄區;必要時,管轄主要是違法的;
15,管轄權有爭議,向上級報告;
16.鐵路公安機關、交通公安機關、民航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海關所轄各緝私機構。
17.公安主動回避、當事人要求回避的情形:1)公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二)公安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公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影響案件公正的;
18,回避,應說明理由。
19,警察撤訴,由公安決定;公安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公安決定。
20.當事人要求回避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口頭申請,有記錄。
21,公安2天內決定。
22、應當回避,警察沒有回避,當事人沒有要求,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回避。
23.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指定或者聘請的公安機關決定。
24、回避之前,不要停止調查;避免後,停止。
25.由公安決定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然後再決定是否撤回。
26,其中:1)物證;2)書證;3)被害人的陳述和其他證人的證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六)勘驗、檢查、鑒定記錄;(Diff)7)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壹定要查證!!!
27、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28、向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緊急向單位調取證據的,將調取證據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送達單位。
29、不方便帶走,可以做照片和視頻。
33、刑事行政案件,可以使用證據。
34.身心有缺陷、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37.當場處罰個人適用情形,違反其他法律的,處50以下或者警告;個人,治安違法,交通違法,200以下或者警告;個人,非法出入境,500以下或者警告;單位,違法,1000以下或警告;其他情況;區別:根據處罰場景,分為當場處罰和帶回處罰。按處罰主體分為縣級以上處罰和派出所處罰:註:黃賭毒不適用。38.當場處罰程序1)表明身份。3)收集證據。口頭通知,事實依據,陳述權,自我辯護。4)充分傾聽、陳述和辯護。5)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
39、簡易程序,壹個警察可以是警察,24小時內向公安交警報告,2天內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火車、飛機、水上的處罰,回來後24小時內向公安報告。
40、不適用於案情簡單,但事實清楚,承認錯誤,無意義的,可以簡化程序,快速處理;
41,不適用於快速處理1)盲、聾啞、未成年、疑似精神病2)適用於聽力3)可能拘留10天以上4)其他不適宜。
42.快速處理前,告知規定,征得同意並簽字確認。
43、本著快,承認事實,承認錯誤,承認處罰,證據齊全,不再追究。
44、兼職法制員,或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6.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口頭告知處罰程序;
47.48h內決定。
48、不適合快,成壹般。
50.正在調查的事實包括:1)嫌疑人的情況;2)是否存在違法行為;3)違法行為是否由嫌疑人實施;4)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其他情形;5)嫌疑人是否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6)其他事實。
52.警察人數為兩個: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時,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表明身份;1.警察協助:受理報案、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全程應當錄音錄像。
53.違法嫌疑人應接受安全檢查:違禁品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予以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予以登記、保管、返還(“登記後保證返還”);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
54.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封存、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封存文件和資料;違法嫌疑人凍結:保護性限制措施、連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偵查、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對恐怖嫌疑人采取限制措施。
5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1)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2)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告知理由;不能到場的,邀請證人,並在筆錄中註明3)聽取當事人陳述;4)做好記錄;5)限制人身自由的,勘驗時通知家屬做現場筆錄;做勘探記錄,就不做現場記錄。
56、緊急、壹般行政執法當場,24小時內上報並填寫;當場強制限制人身自由,返還後立即報告並補辦;
57、出示證件,可以當場檢查;經現場勘查,不能排除嫌疑的,由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後帶回進壹步訊問;繼續盤問出入境的,需經縣級以上出入境機關負責人批準;進壹步詢問的時限:12-24-48
58、對醉酒罪犯,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約束時間,不計入查詢和驗證時間;
59.對恐怖嫌疑人的約束:1)縣級以上審批2)告知理由3)聽取答辯4)下達決定的約束時間不超過3個月。
66.所在地:市、縣的住所、單位或指定地點。
67.傳喚壹般傳喚,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或邊防機關批準,使用傳喚證;現場發現,出示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未被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捆綁警械;告知理由並告知家屬;
68、傳喚到案,經詢問核實後,違法者在傳喚證上填寫時間並簽名,拒絕註明;
69.詢問核實時間:8;可能拘留,24小時訊問時間:12-24,進壹步訊問時間:12-24-48。
71,在公安機關,應該是在辦案(如審訊室)。
73.詢問信息:除了基本信息,是否有人大代表,是否受到過處罰,是否受到過行政強制等。;
74、必須回答相關問題,可以拒絕回答無關問題;
76、問聾啞人,問不懂方言的人,用“翻譯”,並註明和簽字;
79.在犯罪現場詢問被害人或者證人(出示證件)、單位、住所、學校、居委會、陳述地點,必要時通知公安機關;
81,現場勘驗,提取證據;根據刑事案件現場勘驗的有關規定;
82.檢查場所、物品和人員;例行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具公安檢查證和XJYS出具的檢查證明;立即檢查時,出示警官證,當場檢查;對公民住宅進行檢查,必須有證據證明,或者有人舉報,或者非法存放危險物質;
83.可以依法提取人像、指紋等人體生物特征信息。
84、檢查女性時,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對妓女和賣淫者進行性病檢查應由醫生進行。
85.檢查場所時,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場。
86、檢查記錄,* * *有簽名,拒絕註明;全程錄音錄像可以代替書面檢查記錄,重點內容要用文字說明;
87、專業鑒定請公安以外的人進行,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聘書;
89、法醫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90.公安機關進行傷情鑒定:1)傷情嚴重,可能為輕傷;2)被害人要求的;3)傷害程度有爭議。
92.電子數據的識別
93.價值未知的物品的鑒定。
94、吸毒人員,應該進行檢測;拒絕檢驗的,經縣以上公安派出所批準,可以強制檢驗;由女性工作人員對女性進行測試;
95、涉嫌酒駕,呼氣酒精測試;驗血情況:1)反對呼氣測試2)拒絕呼氣測試3)涉嫌酒駕4)涉嫌酒駕肇事。
97.警方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鑒定意見。如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應在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同壹行政案件中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
98.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1)鑒定程序違法2)鑒定機構資質不充分3)鑒定意見不充分4)鑒定人作弊5)鑒定人因回避未回避6)檢驗材料虛假7)其他。
102,由2名以上民警主持
103,指認嫌疑人,不少於7人;識別嫌疑人照片不少於10人;識別物品,雜物不少於5件;
106,辨認筆錄,* * *帶簽名,必要時錄音錄像;
123.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可能需要聽證: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數額較大的;1萬臺以上;違規出入境的個人,6000人以上;4)其他情況。
124,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127,聽證員壹名,記錄員壹名,必要時有1-2名聽證員,協助主持人的調查人員不得擔任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128,主機開展事項
129.聽證當事人包括:1)當事人及代理人;2)辦案民警;3)證人、專家和翻譯人員;4)其他人員。
130,當事人的權利
133.被告知後,嫌疑人在3天內提出申請。
134、放棄聽證、撤回聽證請求後,但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只要在申請有效期內,聽證請求都是允許的。
137,公安接到聽證申請後十日內,除涉及秘密的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138,可以申請延期,由主持人決定。
139,2人以上,對同壹案件的聽證,可以合並舉行。
148.中斷聽證:1)新的證人、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2)因回避不能繼續進行3)其他中斷聽證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
149.終止聽證:1)申請人撤回2)申請人拒絕出席、中途撤回3)申請人死亡、申請人法人被撤銷4)申請人或代理人擾亂秩序5)其他。
151,聽證記錄內容
152,聽證筆錄,向申請人宣讀,或者向其宣讀;證人陳述部分,交給證人閱讀或向其宣讀;經主持人審核後,由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字。
153,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交公安;聽證報告的內容;
154,未被發現的不再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6個月內未被發現的;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期限從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157,行政處罰年齡不滿14的,不予處罰,責令懲戒;超過14,不足18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應“決定羈押未執行”:第164號)
158,完全精神病,不予處罰,責令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接的精神病人,在正常的時候,應該受到懲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受到處罰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59,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被原諒的;2)被脅迫、被誘騙的,3)有立功表現的,4)主動投案的,5)改正輕微、及時,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又瞎又聾,免於救濟;喝醉的人應該受到懲罰;
160,從重處罰:1)造成嚴重後果2)教唆、脅迫、欺騙他人3)打擊報復4)6個月內受過處罰的;1年內,同類違法者被處罰兩次以上的;5)刑罰執行完畢後3年內,或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治安管理的。
161,壹案多判,另判(另述),合並執行,壹判;壹案多人的,分別裁決(分別說明),多處裁決;如果實施後有新的違法行為,寫壹個決定,然後合並;
162,行政拘留,合並執行,不超過2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