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律師:藥家鑫不應該判死刑,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
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姚佳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佳欣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姚佳欣交通事故後殺人並不是激情殺人。藥家鑫駕車撞倒被害人張渺後,沒有施救,而是將其撞死。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這是極其嚴重的罪行,應依法懲處。雖已自首,但仍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不能壹概而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17條第壹款規定,對自首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特別大、人身危險性特別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以外,壹般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對於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壹般應當從輕處罰,但是有兩種例外,即使他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輕處罰:第壹種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特別深,人身危險性特別大;第二,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
我覺得藥家鑫的案子就是壹個普通的刑事案件。之所以受到全國人民的關註,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媒體的炒作。媒體為了追求人氣,抓了壹些引起大家關註的詞,開始認定姚嘉欣是富二代和官二代。最後,他們發現這不是壹個非富即貴的家庭。最後,他們抓住了大學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大家猜測這個年輕人的犯罪並不是教育的缺失。
所以,在我看來,該案也是壹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關註度之所以這麽高,其實是媒體促成的。法官之所以立即被判死刑,是因為法官被輿論綁架了。
那個兇手主觀上並不是極其惡毒,而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但為什麽其他殺人犯可以判死緩,而姚佳欣可以判死刑?我不這麽認為。姚嘉欣已經自首,按常理應該判死刑緩期執行。
他為什麽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我覺得法官被輿論綁架了。Xi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藥家鑫案時,給500名旁聽人員每人發了壹份《旁聽案件旁聽人員反饋表》。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問卷上還有兩個問題:妳認為藥家鑫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妳對案件審理的審計有哪些具體做法和建議?
也就是說,Xi安中院的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充分考慮了民意,生怕判決激起民憤,把自己推上風口浪尖。但法官應該忠於事實和法律,而不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關註和好惡。所以我說這個案子的判決本來可以判死緩的。因為法官被輿論綁架,失去了依法獨立審判的能力,只能順從輿論,判處姚嘉欣死刑。
輿論有時會脫離法律,即合理但不壹定合法。法律和理性不是完全統壹的,有時候是兩回事。輿論來自和諧,來自媒體,媒體記者的報道職業是否壹定要實事求是,記者是否看過案卷,見過犯罪嫌疑人,所以媒體的報道有時候不壹定準確。但是廣大人民群眾普遍相信媒體。這樣就有強大的輿論壓力,法官不得不讓步。
所以,根據我的經驗和理解,我認為藥家鑫不應該立即被判死刑,最多應該判死緩。
◆這裏有壹個殺人案,二審都判了死刑,而且都認定有自首情節。最後,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階段裁定不核準死刑,並發回壹個案件,重申死刑減刑為緩刑。就像藥家鑫的案子壹樣。
廣東濉溪鄭殺害副局長案再審,死緩。
濉溪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宣雄4年前殺害副局長,壹審二審被判死刑。
4年前,時任廣東省濉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殺害。經過壹審和二審,宣雄被判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復核該案死刑後,認為宣雄已投案自首,將該案發回重審。記者昨日獲悉,宣雄已於日前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局長辦公室殺了副局長
宣雄自1998年7月起任濉溪海洋與漁業局局長。5438年6月+2006年2月,宣雄聽說副局長陳振華要接替他當局長,以為陳振華搶了他的位子,於是不滿,產生了殺陳振華的念頭。
2007年6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到陳振華在辦公室值班,於是拿出壹把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陳振華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後,用扳手多次擊打陳振華的頭部和面部,使其無法動彈,然後用裁紙刀切斷陳振華雙手和手腕的血管。隨後,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好,離開了現場。
當日上午10,51,宣雄在親屬的陪同下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壹審二審都判了死刑。
此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壹審中,湛江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宣雄曾患有輕度抑郁癥,但其在本案中作案時不處於抑郁癥的發作期,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未明顯減弱,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07年6月5438+2月65438+7月,湛江中院對該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他作案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宣雄壹審被判死刑。
在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出具鑒定,認為宣雄在案發時處於輕度抑郁階段,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不屬於嚴重精神障礙,宣雄全責。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從輕處罰的理由:自首
二審判決生效後,宣雄案被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死刑復核期間,有“中國死刑第壹辯護人”之稱的北京律師孫中偉擔任了宣雄的辯護人。
孫中偉認為,案件動機是關鍵。孫中偉在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律師意見中寫道:“按照常理,被告人不可能因為即將接任職務而殺害被害人,這不符合中國官場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後在親屬的勸告和陪伴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判處死刑,可以立即執行。裁定不核準、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壹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審。
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鑒於宣雄在親屬勸說和陪同下能夠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立即執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姚嘉欣不會被判死刑。
2011 4月01來源:法邦。com-法邦點評作者:萬律師我來說幾句(82人參與)
——律師解析姚佳欣故意殺人案的定罪量刑。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發生後,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壹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很多人的關註。“富二代”和“官二代”成為眾矢之的。這反映了壹些社會現象,確實值得思考。網友和媒體基本壹致認為,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是“不人道”和“罪惡的”,他所犯下的罪行是不可原諒的,所以他應該通過殺人來贏得民心。但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位律師認為,如果媒體報道屬實,那麽藥家鑫就不應該被判死刑。
從理智上講,姚嘉欣該死,但從法律上講,這個案子並沒有判他死刑。我這樣說可能會傷害網友的感情,在此道歉。但需要註意的是,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案中有多種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雖然藥家鑫連續捅了8刀導致死亡,但不會被判死刑。
第壹,本案中,藥家鑫已經自首,是法律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據媒體報道,10年10月20日晚,姚佳欣第二次被交警控制後,未交代其之前曾將張打傷、刺傷的事實;65438+10月21,郭杜派出所當晚再次找到姚佳欣調查事故時,姚佳欣再次隱瞞了第壹次事故的事實;直到10年10月23日,藥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公安機關對自己打人後殺人的事實供認不諱。這說明公安機關壹開始就沒有掌握姚佳欣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對姚佳欣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不了解。如果公安機關知道被害人張萌受到了姚佳欣的傷害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早就應該對姚佳欣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不可能回家告訴父母自己撞了人,讓他最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從這壹事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姚佳欣的行為符合《自首法》的規定,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院不會判藥家鑫死刑,因為法律上比較輕,不太嚴重。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
(壹)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訊問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電報先投案自首的;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主動坦白自己罪行的;作案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數罪並罰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實供述所實施的部分罪行的,只有如實供述部分罪行的行為才會認定為自首。
* * *共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應當如實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正犯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事實,才可以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姚佳欣父母有賠償能力。如果他們能賠償被害人家屬,使其獲得相應賠償,也是減輕處罰的合法理由。
據媒體報道,姚嘉欣家境殷實,父親是總後勤部Xi軍代局軍事代表(政委)。也就是說,姚佳欣的父母有足夠的能力賠償受害者家屬。當然,為了救孩子,姚佳欣的父母也會將所有的賠償金支付給受害者家屬,爭取他們的諒解。如果在法院判決前雙方能就民事賠償達成壹致,法院也會考慮這些情況,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這不是人們常說的“花錢買刑”,也不是法官法外開恩,而是有法律依據的。2000年6月5438+2月65438+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今年2月8日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告人犯罪後積極賠償被害人,並有坦白、悔罪表現的,依法可以認定為酌定量刑情節。
第三,姚佳欣平時表現良好,無犯罪記錄,是初犯,偶犯。此外,他對認罪悔罪態度很好。法院在定罪量刑時也會考慮這些情況,酌情從輕處理。
據媒體報道,記者遇到了姚佳欣專業的壹位同學。同學說姚佳欣學習很優秀。“在我眼裏,他屬於那種優秀內向的學生……”同學說。據姚佳欣的輔導員季老師介紹,姚佳欣在校學習非常好,第壹學年就獲得了1000元的二等獎學金。紀老師說,姚佳欣的班* *有87個學生,能拿到獎學金,成績至少要前十。“姚佳欣平時表現很好,很內向。他從來不和同學發生矛盾和口角。”對於姚佳欣的行為,季老師表示既感到難過,也感到惋惜。姚佳欣的鋼琴水平已經達到10,校外還有幾個鋼琴家教,每節課60到100元。如果姚佳欣學校的同學、老師向法庭提供證人證言,學校可以出具證明,證明姚佳欣平時的行為和良好表現也會影響法官的判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壹般會考慮這種酌定情節;另外,據媒體報道,姚嘉欣在看守所壹夜之間頭發變白,也說明他非常後悔,對被害人非常痛苦,這決定了他在整個案件中的態度。所以壹定會向公檢法等相關部門謝罪,表示深深的歉意。此外,法官在定罪量刑時壹般會考慮這些情況,酌情從輕量刑。
綜上,本案至少有這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所以法院的判決不會如網友所料。反之,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
聲明:本律師未接受藥家鑫及家屬的委托,未接觸本案案卷。具體情況不詳,以上結論僅基於媒體報道和法律規定。這個結論不壹定是最終結論,只是律師自己的意見。至於案件未來走向,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萬律師,北京中企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