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工會主席
原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關於勞動法實施中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解答》規定,工會主席等黨和群眾的專職工作人員也是職工壹員,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有特殊規定,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原勞動部(1996)第122號規定,企業工會主席作為勞動者,也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考慮到勞動制度過渡時期的實際情況,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工會主席可以像黨委書記、廠長、經理壹樣,與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2.企業黨委書記
企業黨委書記可參照上述工會主席引用的部頒規定申請。
3.廠長兼經理
根據勞動部《勞動法實施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廠長、經理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聘任)的,應當與任命(聘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制企業廠長、經理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公司法》關於經理和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4、派往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
根據勞動部309號文件(1995)規定,派往合資或參股單位的職工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在與合資或參股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相關待遇。
5、租賃、承包企業
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所有權沒有改變,法人名稱沒有改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仍是用人單位。根據租賃合同或契約,承租人和承包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可以代表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6.在職的非員工
根據勞動部1997年12月15日第1000號文件的規定。(1995)309和否(1996)354、用人單位應當與其富余人員、休長假人員、借調人員、帶薪上學人員、長期病假人員以及其他未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與在職人員不同。雙方可以協商對某些條款進行變更,也可以協商在脫產期間就有關事項在勞動合同中作出規定或約定,或者就有關內容簽訂專項協議。
1.任免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不同於普通職工,主要由《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決議,用人單位無權直接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規定,以便與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相區別。
2.加班費
對於高級管理人員來說,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於普通工人。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離職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問題,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註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於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對違反保密條款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約定。
4.不競爭條款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不得從事同類業務或者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擔任職務,也不得在聘用期間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為了更好地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增加競業限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