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體系上應以投資責任作為分類標準,體現企業主體平等性。我國企業立法單 從體系上看是較為完備的,以所有制為標準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 法、鄉鎮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外資企業法等;以投資者責任為標準有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個問題:壹是對同壹企業有可能存在不同 的法律調整而且其規定相互矛盾。例如:國有企業、鄉鎮企業與公司法之間、獨資企業 與私營企業法之間都存在這種問題。二是法律條文在各企業立法之間重復較多,浪費了 立法資源。三是各企業主體地位不平等。有的企業享有較多優惠政策,造成企業之間形 式上和實質上的不平等。基於此,現階段做好企業立法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壹是對現 有的企業立法進行梳理。理清企業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在這壹問題上漆多俊教授提供 了壹種分析框架,即把企業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分為並立關系和交叉關系。從而對《公 司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之間的關系、《公司法》與外資企業法之間關系、 《合夥企業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民法通則》之間的關系作了較為明析 的分析。[2]但是,這種分析框架中最為關鍵的壹般法與特別法、普通企業法律形態與 特殊企業法律形態的劃分標準並不容易掌握。且這兩種關系是否壹定是在效力等級相同 情況下才能使用,由於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壹效力等級,又沒有作出說明。如果是, 那末這種分析框架的作用就會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則如何建立這種分析框架。只有在對 現行的企業立法之間的關系有壹個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對現有的企業立法進行整合,形 成壹個相互之間界限分明、覆蓋全面的企業法體系。第二是設立法制的價值取向。我國 現行的設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為價值取向而犧牲了經濟效率。企業設立的特許主義與核 準主義還是主要的準則,程序繁瑣,耗時費財;立法內容多有重復且規定嚴格的法定資 本及其交付期限,實行實繳資本和資本維持制度以及對企業經營範圍嚴格限制;企業設 立主體的法律責任偏重。在註重交易安全的同時失去了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效率。而且 過分地註重交易的安全並不能帶來真正的安全,因為只有效率法則才是市場經濟的最高 法則。誰沒有效率誰就會被市場淘汰。因此,企業立法應該效率與交易安全並重,讓企 業的設立主體有多種選擇,既能靈活的設立,同時又能順利的退出;把市場準入制度與 企業設立準則主義結合起來;合理分配企業設立主體與中介機構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設立 法律責任,真正提高企業交易安全。
針對國有企業立法有的學者主張采用特殊形態企業立法,名稱可以為公營企業法、國 有企業法或國有企業改制法;有的學者則主張只按投資者責任立法,不單獨針對國有企 業立法。筆者認為既應考慮國有企業的特殊性,有很多國有企業要承擔國家的戰略和社 會責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國有國營的形式。又要考慮到我國已加入了WTO, 對國內外企業壹律實行國民待遇。需要平等對待企業、實行無歧視立法。因此,將外資 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夥 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國有國營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法中,再輔之以國有資產管理法 及特殊行業準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證了立法的統壹性,又體現了企業的平等性。目 前,國有企業在許多方面難以與非國有企業實質上平等,非國有企業沒有沈重的歷史包 袱,又占有了先發的優勢(壹開始就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因此,依據《公司法》第21條 規定,國務院應對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與具體辦法作出統壹規定,如不能作 出統壹規定則應依據實際情況作出指導性意見。其原則是體現平等性。這是國有企業在 第壹層面上重構市場主體的前提。只有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放在同壹起跑線上競爭 才能培育成具有獨立人格的經營者和市場競爭者。只要存在特權就很難轉變為獨立的市 場主體。
2.企業立法在理論上著眼於企業增量利益[3]調整。目前我國企業立法受民法理論影響 較大,重點是界定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的關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臺的 以投資者責任形式的企業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資者的所有權(股權)與企業經營 權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雖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東—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分 配,並沒有涉及投資者、投勞者、管理者(嚴格意義也是投勞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1)民法理論對增量利益的調整采取理論邏輯是:確定物權所有者→物權產生法定孳息 (民法上把企業經營利潤作為法定孳息)→物權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權。但這種調 整方法只能適用於農業社會時期工廠的所有者、經營者甚至生產者三者合壹的時代,隨 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生產的社會化和信息化,以這種調整方法來調整企業利益的分配根 本不適應時代的需要。第壹是忽視了增量利益產生的勞動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 ,資產只有投入運營,在生產環節產生增量利益。而活勞動是產生剩余價值的惟壹源泉 。
第二是只重視有形資產,忽視人力資源和無形資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企業在二 個方面產生了深刻的變化:壹是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對剩余價值的生產有重大的作用 。二是知識工人在職工中的比例越來越大,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跟企業中知識工人的創造 性和創新性勞動密切相關。而我國企業法並沒有承認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產權性質 (有的學者以人力資本的概念來代替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產權)否認其參加利潤分配 的權利。就是對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也是采取限制的態度。公司法對專利、工業產權 、信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0%,高新企業不超過30%。 第三是否認了按勞分配,實質是按資分配。目前,我國企業法所體現的分配關系還是國 家作為資本所有者得利潤、工人得工資。
(2)企業法理論應該是著眼於增量利益的調整(但並不否認對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對企 業內部增量利益關系的調整調動投資者和投勞者的積極性來註入企業的活力。這是企業 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導思想。通過法律界定投資者以決策勞動和資本所有者兩重身份取得 利息和部分利潤,管理者以管理勞動以及形成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 技術人員以其科技勞動和技術對價值創造的貢獻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普通勞動者以其 生產勞動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出現職工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的 多種途徑:壹是利潤分享制。在美國、法國和英國普遍實行:在法國,1990年參加利潤 分享的人數達到1400萬人,約占職工總數的60%;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 實行了利潤分享制,參加人數占全國職工總數的22%;英國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潤分享 法規,1980年參加利潤分享的職工達到51萬人[4]而且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稅收 優惠。二是企業價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權方式對企業的價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 97年《財富》雜誌評選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職工股票期權,[5]80 年代英國政府制定了鼓勵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6]三是企業所有權分享,即職工持 股計劃(ESOP)。四是管理權分享制。職工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參與企業管理,代表全體 職工利益,主要在德國普及,1976年德國頒布的《***同決定法》規定,職工在2000人以 上的公司監事會(相當於董事會)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比例為各占50%。[7]企業職工通 過參與利潤的分配使企業的所有者與職工***同承擔風險,***享收益,***同關心企業的發 展。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應以各自的貢獻參與企業利潤的 分配。社會主義法律也應該給予明確的確認,確認其勞動力所有權(包括企業家產權)同 資本、技術、信息***享利潤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應通過企業家產權制度、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制度、技術產權制度的 確認及對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實施,引導企業進行各種形式按勞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 制度,施行投資者、投勞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種公司法律制度,重構國有企業充滿活力的 市場主體。
(1)企業家產權制度。企業家是經濟發展的生產力主體。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是解決我 國企業家資源稀缺和國有企業企業家行為失範的關鍵,是建立科學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重要條件。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壹是確認企業家階層的法律地 位。法律上有階級劃分,如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也有職業劃分,如工人、農民、知識 分子和幹部,但沒有根據所有權和經濟職能進行的階層劃分。如雇主和雇員,董事、經 理和雇員的劃分。法律地位不明確,也就談不上權利與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鮑莫爾(B aumol)提出,壹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快慢主要不是處決於該社會企業家資 源多少優劣,而是取決於社會的制度機制對企業家資源[8]的引導和發揮。並提出三條 定理:各時代各社會間,決定企業家資源各種用途酬勞的遊戲規則;各個社會企業家資 源應用的方向因上述遊戲規則的不同而不同;企業家資源在生產性領域和非生產性領域 的應用配置。即用法律確認適合企業家資源向生產領域配置和應用的遊戲規則是社會發 揮企業家生產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條件。因此,明確確認企業家的法律地位,並給予法 律上的保障是企業家產權制度的確認的首要條件。二是企業家產權的內容包括經營權、 管理創新所有權、信息所有權、企業家以自己的經營形成的無形產權。法律確認企業家 產權內容的合法性並賦予其剩余索取權。在公司法律制度設計上,是以企業家產權可以 作為出資的形式—產權股份化方式參與剩余索取還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約(合同)方式參 與剩余索取;是以強制性條款規定企業家產權還是用任意性條款來確認企業家產權。需 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歐美公司法對此規定也不盡壹致。三是企業家市場的建立有利於 企業家產權的界定和定價。國有企業的企業家90%以上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任命的。對 企業家的評價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政府,而政府對企業家的評價實際只是另壹種形式 的公務員考核,不能體現企業家的產權價值。
目前,國有企業中進行試點的“年薪制”,“股票期權制”以及“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層控股收購”或“管理者收購”。實際就是對企業家產權取得剩余 索取權的承認。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於形成企業家與所有者和企業利益的長期相關和壹 致性。使企業家剩余控權與剩余索取權相匹配。尊重企業家的勞動成果,發揮其創新、 開拓精神,塑造企業的活力機制。
(2)勞動者產權制度。勞動者的勞動包括投資者的決策勞動、經營管理者的指導與協調 及監管勞動、技術人員的腦力勞動及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經營管理者的勞動 已包含在企業家產權中,技術人中的腦力勞動分兩部分進行確認,壹部分是技術人員的 創新勞動的結果:技術作為壹種知識產權法律上已給予確認。另壹部分內化於技術人員 勞動中科技勞動在法律上也應給予確認(將在下面技術產權中予以闡述)。因此,這裏需 要法律確認的勞動者產權制度主要是指投資者決策勞動與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 。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勞動產權因為與投資者的資本所有權的合壹而容易被忽略,認為投 資者僅僅以資本所有權而享有剩余索取權,普通勞動者的勞動因為在信息化時代科學技 術的迅速發展、純粹的生產勞動或服務勞動對商品價值創造的影響越來越少而容易被忽 略。另外“英雄史觀”的深刻影響,忽視了普通勞動者的地位和作用,[9]總認為企業 的活力只是來源於企業家經營管理才能,殊不知,沒有企業全體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的發揮。企業是不可能搞好的,壹個好的企業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過起到了激發全體職 工的職工積極性與創造性,凝聚了企業職工的意誌,上下同心、***擔風險和利益的作用 。知識經理也從監督勞動轉變為親自參加勞動;從加強工作方案和方法轉變為理解工人 。[10]臺灣《天下》雜誌裏有壹句話說得好“經理與工人間相互理解,便能撐起企業大 廈。”因此,勞動者產權制度的合法化是勞動者提升自己產權價值的催化劑,將極大地 促進勞動者學習知識、掌握技術和關心企業利益。因而它是企業活力的壹個重要來源。 我國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相結合的方式是勞動者產權制度理論與實 踐的典型結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勞動者產權制度也應是個很好的嘗試。《股份有限公司 規範意見》,《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指導意見》,各省市也制定了發展股份合 作制企業法規,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幾個省市的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關於組建職工 持股會”的試行辦法,目前,我國實行職工持股的方式大體有四種:壹是根據國家體改 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內部職工股。 二是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職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 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職工個人股;四是組建職工持股會向公司投資。嚴格地說,職工持股 (ESOP)並沒有真正體現勞動者產權制度的法律化。它還是以投資方式取得股權。沒有體 現以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取得股權產權制度,與職工持股收購(EBO.Employee Buy-outs )壹樣,還只是壹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方式。
(3)技術產權制度。知識技術的載體是基本的生產要素即勞動對象、勞動資料和活勞動 。知識技術創造的價值壹方面依賴了大量內化在活勞動中的知識技術,另壹方面依賴了 大量內化在生產資料中的知識技術,形成合力,在創造新使用價值的同時,最大限度地 使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相應地,知識技術產權制度內容包括兩部分 :壹部分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產權,它是知識技術內化於生產資料中形成物化勞動, 是物權的壹種形式。另壹部分是知識技術內化於科技勞動者上的活勞動。這種活勞動是 壹種復雜勞動是幾倍、幾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簡單勞動,是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的表現 形式,是壹種“內物權”。“內物權”的股權化,是體現知識技術產權的按勞分配與按 生產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結合,基於知識技術在企業利潤中的貢獻,在公司法中應對技術 產權出資比例給予適當的提高,當然,這與技術市場和評估市場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 關系,但不能因市場的不成熟而限制技術產權的價值。這裏有壹個相互促進的過程。在 法律制度設計上應考慮到目前生產力水平的不夠發達,資本還具有稀缺性,對技術產權 在公司法中的規範還是以任意性條款予以規定,但在稅收方面應有優惠的法律規定予以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