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驗報告單壹般作為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應該有法律效力,承擔責任 。目的解決檢驗報告單直接使用電子簽名法律依據問題,從而免除手工簽名或蓋章.方法將檢驗科工作人員的電子簽名進行第三方認證.由國家信息產業部批準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發放電子簽名數字證書,並通過接口嵌入檢驗信息系統,在檢驗信息系統登錄,檢驗結果修正,檢驗結果確認,檢驗報告審核等關鍵步驟調用數字證書以確認簽字人的身份並將相關數據加密處理,從而獲得檢驗報告單上電子簽名的法律依據.結果電子簽名數字證書應用到檢驗信息系統後,解決了工作人員身份認證,檢驗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以及抗抵賴性,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相關條文要求.結論使用電子簽名數字證書後,檢驗報告單的電子簽名等同手工簽名和蓋章,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具有法律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