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如果不被接受,將發出拒絕通知。
3.如果審核不通過,將發出不予批準的通知。
4.批準後,將分配壹個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5.編碼後,打印核準通知。
6.向稅務機關傳遞開業信息,向質檢部門傳遞相關信息。
7.雙重通知。
8.打印營業執照,並向申請人發送照片。
擴展數據
長沙註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需材料:
1.經營者(申請人)簽署的《長沙市三證合壹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辦經營者為經營者登記,由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在《長沙市個體工商戶三證合壹經營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內確認。
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將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備案。
5.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小類的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表示。
6.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1)屬於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所有權證;屬於自有房產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交縣(區、縣級市)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管委會)或居(村)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
場地證書的內容必須包括場地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和發證機構對場地用於經營目的的意見。所購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的,應當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復印件。
(2)租賃房屋登記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租賃賓館、飯店(酒店)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市場泊位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泊位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租賃軍用房地產的,提交軍用房地產租賃合同和軍用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承租人轉租軍隊房地產的,還應當提交軍隊出租單位同意轉租的證明。
(3)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的,屬於城鎮房屋的,應當提交住所(營業用房)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證明。
填寫營業場所所在縣(市、區)、鄉(鎮)、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意見(底部附件)
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長沙市個體工商戶三證合壹工商登記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