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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由誰來定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