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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際海員證

簽發海員出境證書的程序。根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出境證管理辦法。海員出境證書管理辦法。部門/崗位(人員)職責1。接待員:65438。2、負責簽發《海員出境證》。(2)簽發海員出境證書管理員:1。負責審核申請船員出境證書的船員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2、空白《海員出境證》的保管;3、負責制作《海員出境證》;4.負責將海員出境證書簽發的檔案歸檔保存。(3)主管局領導或授權的船員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船員申請海員出境證的資格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4)印章管理員:浙江海事局印章的保管和監督。三。操作方法和步驟(1)受理1。受理申請人發送的簽發海員出境證件申請,受理人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辦理:(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局受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出具《海事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構申請;(二)申請材料能夠當場補齊或者補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齊或者補正;(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無法當場補齊或者補正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四)申請事項屬於我局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2.接待人員應當立即將受理的申請材料移交給海員出境證書的發證管理員。3.在法定審批期限內,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前,申請人提出變更有關申請事項的,視為新申請。(二)復習1。簽發海員出境證書的管理人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盡快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2、根據申請材料實質審查的有關規定:(1)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在申請表上簽註不同意意見、簽名和日期。(2)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申請表上簽註同意意見,並簽署簽註日期。3.將審核並簽署意見的申請材料提交分管局領導或乘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3)批準1。主管局領導或授權船員管理部門負責人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盡快審批。2、根據申請材料實質審查的有關規定:(1)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在申請表上簽註不同意意見、簽名和日期。(2)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申請表上簽註批準意見、簽名和簽註日期。3.向海員出境證件簽發管理員提交經批準並簽署意見的申請材料。(四)制作1和制作(1)海員出境證件簽發管理員在收到批準簽發的申請材料後,應根據海員出境證件制作要求、申請表內容和批準人意見,盡快制作海員出境證件。(2)將填好的《海員出境證》交主管局領導或局授權的船員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局辦公室行政印章,印章管理員負責監督印制。(3)在申請表上填寫海員出境證書號碼。(4)將準備好的海員出境證連同已批準的海員出境證申請材料提交給接待人員簽發。2.簽發管理員收到不同意簽發海員出境證書的申請材料後,應在申請表上加蓋局方行政印章,並將申請材料提交給接待人員。(5)發行1。接待人員收到海員出境證件簽發管理人簽發的海員出境證件審批申請材料和準備好的海員出境證件後,應檢查海員出境證件是否經過規定的審核程序,是否符合審批人的意見、申請表的內容和制作海員出境證件的要求。(1)如有不合格項,應回到相應崗位改正,並在申請表上簽註意見。(2)核實無誤或相應崗位更正後,通知申請人領取海員出境證書。2.將蓋章的海員出境證書交給申請人,並請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3.接待人員應將批準簽發的海員出境證申請材料提交海員出境證簽發管理員備案。4.接待人員收到不予批準簽發的海員出境證書申請材料後,應當退還申請人,並將蓋章後的申請表送達申請人;申請人需將明確說明不準予許可理由的《海員出境證》申請材料交回註冊處簽字。(六)船員出境證件備案。發證管理員應當及時將批準簽發的船員出境證書申請材料歸檔。簽發海員出境證書的技術標準。根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辦法》2。海員出境證書管理辦法。海員出境證書管理辦法2。適用範圍適用於船員出境證書申請的受理、資格審查、制作和簽發。三。發行條件(壹)受理條件以下材料可用:1。填好的海員出境證書申請表;2.出境海員名單;3、海員證或其復印件;4.相關境外機構的邀請函(或入學擔保函),外文需附中文翻譯件;5.轉移指令(登上本單位船舶);6.其他相關材料:(1)聘用協議(聘用單位與派出單位不壹致);(二)船舶國籍證書;(3)不是在臺灣省漁船上工作的保證書(僅針對漁船船員)。(二)報考條件(審批)1。持有相關境外機構的邀請函(或入境擔保函);2.轉移指令(登上本單位船舶);3.出境船員必須持有自有效期滿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的船員證書;4.海員離港或過港必須到海員發證機關辦理。(3)制作要求為1,海員出境證填寫的內容必須與申請表內容和審批人意見壹致;2.船員出境證書應打印或用鋼筆和簽字筆填寫。填寫工整、清晰,不得塗改;3.應填寫註冊船舶的全稱。船舶名稱為外文的,其字母應當大寫;4.填寫“簽證”信息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在“免簽”、“境外簽證”、“過境簽證”上劃掉不需要的字樣,保留需要的字樣;5.出境海員名單的編號(號)應填寫海員出境證書的編號;6.完成出境海員名單後,如果有空格,需要畫壹條斜線;7.主管局領導或授權的船員管理處負責人在存根上簽發《船員出境證書》;8.海員出境證首頁應加蓋發證機關行政印章紅印,首頁及存根、首頁及海員名單、每頁(如超過壹頁)還應加蓋發證機關行政印章紅印。(四)備案條件有以下備案材料:1,海員出境證申請表;2.出境海員名單;3.海員證復印件;4.相關境外機構的邀請函(或入境擔保函);5.轉移指令(登上本單位船舶);6.其他相關材料:(1)聘用協議復印件(所在單位與派出單位不壹致);(二)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3)不是在臺灣省漁船上工作的保證書(僅針對漁船船員)。(5)收盤期:當日收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