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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獨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法人所在的公司全體股東簽名?

法人獨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不需要法人所在公司全體股東簽名。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股東中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同意人數超過持表決權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就可以認為股東大會決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