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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合同需要繳納社保嗎

員工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1.簽的勞務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給員工交社保的。勞務合同壹般是臨時的,類似承攬性質的,才是勞務合同,簽訂的勞務合同,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2.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3.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壹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達成的協議,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壹般發生在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壹方為接受勞務壹方提供服務的合同,以提供勞務方的勞動行為作為合同標的。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提供勞務壹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4.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壹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勞動,即勞務,它是壹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壹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誌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壹方必須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壹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