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但未辦理或報案不及時,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壹方承擔次要責任。有以下幾種:
(1)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二)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查人員、制圖人員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在現場或者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或者離開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搜尋。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地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查報告。(五)暫扣涉嫌交通事故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的,經上壹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6)詢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7)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八)不先行支付或者無力先行支付搶救治療費用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車輛,暫扣車輛的期限可以至定損理賠結束。(九)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估,上壹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檢驗鑒定後,向死者親屬發出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事的,經上壹級負責人批準,主管公安機關將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負同等責任;(3)直接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賠償金額無法達到30萬元的。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