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前的準備活動;
2、庭審準備,指庭審當天為正式庭審所做的準備;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明,查明案件事實,為法院判決奠定基礎;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然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5、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起訴案件,立即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對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和表決;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宣布判決,所有案件將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麽?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被告必須明確指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
3、有具體的證據和主張;
4、屬於人民法院管轄,並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5、必須事先經過復議程序;
6、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