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應稅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為開票日。
2.納稅人以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證據的當天。
3.納稅人賒銷貨物並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納稅人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納稅人提供勞務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壹、增值稅期末抵稅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重大集成電路項目增值稅抵扣返還。
2.退還為生產乙烯和芳烴化學品而購買的石腦油和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對應的增值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抵免的退還。
第二,納稅人須知: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全部為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實施的公告》第壹條
強化增值稅期末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增值稅免稅額按月全額退還政策範圍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壹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免稅額。
(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自2022年4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65438+2022年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剩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2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