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丟失在不同的情況下,各方面的責任是不同的,但這是後話。提單丟失後,應首先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風險的可能性。
1.及時通知相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貨代有謹慎的義務。他們不能僅僅因為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就放行貨物,而應該要求收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善意取得提單。比如代言是連續的嗎?符合要求嗎?妳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將貨物寄存在提單下,免除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壹是可以確保提單項下的權益不受侵害;第二,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停滯的問題。因為壹旦法院判決受理公示,這期間的票據權利轉讓無效。公示程序的法律成本低,律師費也低。通知期滿後(壹般60天),可以向法院申請依職權判決。
3.壹般來說,單證丟失應該不會影響港口壓力,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不能據此拒絕卸貨;同樣,承運人也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放貨,盡管承運人有權拒絕放貨。
4.郵政快遞公司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現行法規給予其近乎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還沒有開展這項保險。
5.只要銀行出具的保函措辭具體全面,壹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到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查壹下,因為實踐中確實有很多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6.如果托運人結匯後提單丟失,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提單的善意持有人,壹般不需要重新簽發提單。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交付給提單的善意持有人。根據不同情況也應區別對待:
記名提單項下:承運人在收到收貨人的公司擔保和發貨人同意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後,即可將貨物交付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
指示提單項下:卸貨港代理人如收到收貨人因提單丟失無法提貨的請求,應要求收貨人出示正本/副本提單、商業發票、商業合同和裝箱單等由原承運人出具的單據,以核對收貨人是否為收貨人。同時,卸貨港的代理人應要求收貨人提供壹流銀行出具的標準保函,同時,卸貨港的代理人應要求裝貨港的代理人在提單上聯系發貨人,以獲得發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
無記名提單項下:詳見指示提單。如果收貨人返還全套正本提單,保函可以返還給收貨人。如果收貨人不能返還全套正本提單,保函原則上無限期保留。如果收貨人要求退貨,卸貨港的代理人應根據東道國的法律保留壹個最低期限。國內港口方案需要保留6年。提單丟失後,無論如何要立即聯系船公司控制貨物。這樣才能減少損失,同時也不會損害收發貨人的權益。
快遞運輸中貨運單據丟失,往往導致收貨人無法憑正本提單在目的港提貨。在實踐中,收貨人通常憑提單副本提取貨物。或者承運人簽壹套新的提單給供應商提貨結匯,或者出口商授權承運人放電;但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要求貨方提供可靠的擔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銀行共同提供擔保,擔保時間從壹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保函時,壹般要求出口商支付保證金。如果數額巨大,會讓巨額資金擱置3到6年,對出口商造成很大壓力。如果提單被善意第三方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