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堅持“面向全區,機會均等”的原則;德、智、體全面考核;公平競爭、公平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2004年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作如下規定:
壹.組織:
自治區教育廳黨組領導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內地新疆學生處負責招生具體工作。各地、州、市新疆高中班工作辦公室負責招生準備工作、宣傳動員;根據自治區新疆學生處的要求,組織報名和考試,組織體檢,並根據自治區提供的信息建立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協助處理遺留問題和日常聯絡。
二、報名: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初中畢業生,經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可在戶口所在地內地註冊新疆高中班就讀。
(壹)報名資格
1,思想品德合格,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自覺維護民族團結,遵紀守法。
2.應屆初中畢業生,考生年齡不超過17周歲(1987年8月31日以後出生)。
3.考生有完整的初中學籍和成績。
4、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等。
5.沒有采取任何紀律處分。
6.學生家長及主要家庭成員符合政審要求。
(二)戶籍條件
1.父母有新疆常住戶口(1,2000之前遷入新疆的)。
2.考生本人具有新疆當地常住戶口(65438年6月+2002年10月前遷入新疆)。
第三,考試
報考內地新疆高中班的學生,必須參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初中畢業升學統壹考試(以下簡稱中考)。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英語(土木學生考語文)。
考試時間安排在200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
報考內地新疆高中班的學生,由各地、州、市另行安排。考點、考場的設置由各地、州、市新疆高級中學工作辦公室組織協調。考區、考點設在地市所在城市。原則上每個地市只設壹個考區(不設考區,考區下設若幹考點)。特殊情況下,經自治區新疆學生處批準,可增設考區。
按照民考(不同語種)、中文系、雙語教學實驗班(不同語種)分別設置考場,考生參加相應的考試。
報考內地新疆高中班的考生,應按有關規定繳納考試費。
第四,標記和評分
內地新疆中考實行統壹閱卷和評分。閱卷工作由內地新疆學生處組織。
動詞 (verb的縮寫)提出
考試結束後,自治區將根據各地招生計劃和統招計劃確定各地體檢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照1: 3的比例向各地州市提供體檢和投檔名單。各地州市新疆高中班級工作辦公室根據公示名單安排考生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將體檢合格者分為城鄉、民族、考生,建立統壹的《新疆普通高中招生登記表》檔案,連同電子檔案壹並報送自治區內地新疆學生處。各地要向社會公布考生成績和體檢結果不少於5天,公示投檔名單不少於5天。經公示後,將資格審查、政審、體檢合格考生檔案、公示結果及不合格考生情況報自治區內地新疆學生處。檔案必須包含《新疆高中考生政審表》、《初中生學業成績表》、《學生申請表》、《家長同意書》、《考生家長(監護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此表設置在檔案袋上)、《漢族和漢族參加民政考試考生登記表》、《學生家長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加蓋當地派出所公章)、《團員證》。以上表格必須用中文填寫。
(壹)由學生或班主任填寫《內地新疆高中招生登記表》(作品集),由班主任和校領導逐壹審核登記表內容。
(二)由學校黨組織填寫《內地新疆高級中學考生政審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要嚴格要求和考核。由考生所在學校的班主任、德育處、黨支部負責,並按規定簽字蓋章。由縣(市)教育、公安部門審核確認,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簽字蓋章。政審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屬於政審不合格:
1.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民族團結或者加入邪教組織的;
2.參加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悔改的;
3.擾亂社會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行為的;
4.家庭及其主要成員有公安部門認定的重大問題。
(3)考生和家長應認真閱讀自治區新疆學生處印制的學生申請表和家長協議書,在明確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簽字。
(四)《考生家長(監護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由考生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政工部門相關人員填寫並蓋章,經所在學校、縣教育局及地、市、內地新疆高中班辦公室審核確認,並簽字蓋章。根據表格要求,需如實填寫用人單位、政治面貌、職務(職稱)、戶籍性質、父母經濟收入(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如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須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蓋章並報自治區),準確反映考生家庭狀況。
(五)《民考漢、漢考民考生登記表》由考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如實填寫,報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教育局。經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後,與考生戶口本、家長身份證復印件壹起裝入檔案袋,報自治區內地新疆學生處。變更民族成分的父母或個人須附相應證明材料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6)《內地新疆高中學生入學體檢表》的填寫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後方為有效。考生體質健康狀況檢查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嚴格執行《自治區新疆高中班招生體檢標準》(另發)。體檢要在各級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各地、州、市教育局積極配合,各地、州、市衛生局具體實施。體檢工作必須在地、州、市級指定醫院進行。醫院必須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收費,體檢費用由考生自行支付。醫務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文件,掌握《新疆自治區高級中學招生體檢標準》和《醫師及工作人員守則》,嚴格遵守體檢紀律。自治區將組織體檢復查專家組,對各地考生填報的體檢情況進行全面復查。
(7)報考內地新疆高中班的學生,必須參加地、州市組織的體育測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體育測試不達標的考生不予錄取。各地在檔案袋指定位置手工填寫考生體育成績,錄取時參考。
(八)各地、州、市完成備案工作後,根據逐級審核結果,合格考生檔案須在規定時間內報自治區新疆學生處。
(九)內地新疆籍高中生中有體育、音樂、舞蹈等特長的考生,可根據考生實際情況另行填報相關材料。
(10)報考內地新疆高中班的考生可同時選擇兩個誌願,其中第壹誌願為內地新疆高中班,第二誌願為新疆實驗中學。
第六,入學
自治區新疆學生處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招生計劃,在教育部的指導和自治區教育廳黨組的領導下組織招生工作,按照德智體全面考核的原則擇優錄取。自治區新疆學生處將審核學生檔案,綜合平衡預選結果。經審核後,最終確定錄取名單並公示,發放錄取通知書。被錄取的考生攜帶本人中學生檔案(密封)到學校報到。
七、錄取中的有關方針政策:
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實行按民族比例和考生類別、分地區、分城鄉、以地區為單位的擇優錄取和分民族、分城鄉統壹招生相結合的錄取方式。先完成各地招生計劃,再實行統招。統招主要按照擇優錄取的原則招收農牧民子女。
(1)根據國務院85號文件,少數民族農牧民子女占80%以上。
(二)根據教學模式,少數民族招生分為三類:
1.在少數民族招生計劃中,雙語教學實驗班招生比例占35%。
2.在少數民族招生計劃中,民族考錄漢升學率占25%(僅限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唐珂、錫伯族、烏茲別克族、塔吉克族、韃靼族、達斡爾族、滿族、俄羅斯族考生)。主要從南疆語言環境較差的五地、州及邊境、邊遠縣招募;烏魯木齊市、昌吉市、奎屯市、石河子市、克拉瑪依市的學生主要從以漢語為教學語言的蒙古族、錫伯族、達斡爾族等少數民族中選拔。
3.在少數民族招生計劃中,40%的學生報名參加國考,主要選拔漢語言文字考試合格,數學、科學、化學成績優異的學生。
(3)根據國務院85號文件,漢族農牧民子女占10%。照顧南疆喀什、和田、周珂、阿克蘇考生。考慮到邊境地區、邊遠縣、貧困縣學生的實際情況,目前可適當招收縣(不含州所在地、市)及縣以下城鎮的子女。
(四)在新疆統壹招生時,對少數民族或人口較少民族自治縣給予適當照顧。
(五)招生時,實行限制單科最低分數線的方法。民考、雙語教學實驗班考生語文、數學成績最低分數線控制為:數學科目成績不低於45分,語文科目成績不低於75分;漢族、回族考生數學、英語科目最低分數線控制如下:數學科目成績不低於60分,英語科目成績不低於45分;公務員考試中國考生數學和英語成績最低分數線控制如下:數學和英語成績分別不低於55分和40分;學生任何壹科成績都不應該是零分。
對於初中階段獲得區級以上單位表彰的優秀班幹部、優秀團幹部、三好學生;獲得國家、自治區、自治區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的學生;獲得國家、自治區、地區級單項學科、藝術、體育前三名的學生或獲得集體第壹名的主要隊員;烈士、歸僑和華僑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八、紀律
在新疆高中班招生、考試、評卷、體檢、政審、備案、錄取等各個環節,層層建立責任制,實行全員問責制,對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在學生政審中,學生班主任、德育處負責人、學校黨支部書記、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縣(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弄虛作假的,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和入學資格,並追查責任人的責任。
(二)在體檢中,如有差錯或遺漏,應追究主任醫師的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和錄取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懲。
(三)嚴格執行國家民委、公安部等部委發布的《關於確定中國公民民族成分的規定》(民委21990號)和自治區民委、教育廳聯合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做好今年新疆高中招生民族成分確定工作的通知》(新民綜發[2003] 650號)。錄取、錄取後,凡發現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者,取消其錄取資格,退回原籍,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因上述環節弄虛作假造成的經濟等損失,由學生及其家長和相關責任人負責。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取消考試、錄取或錄取資格;已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退回其戶籍所在地。
1.以虛報、偽造、變造有關信息和資料等欺詐手段獲取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
2.存在夾帶、傳輸、抄襲、改卷、替考等舞弊行為;
3.擾亂報名點、考場、評卷點、錄取場所秩序,使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妨礙招生工作人員,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4.還有其他欺詐行為。
(五)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或給予行政處分:
l、在考生報名資格證書、證件和檔案材料(含相關政策要求的證明材料)的發放、審批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2.指使、縱容、協助或者與他人串通招生、考試的;
3.在招生或者考試過程中篡改考生誌願、答題卡、考試成績及其他相關材料和信息的;
4、應當回避入學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並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工作中,招收或責成學校推薦不合格學生;
6、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招生工作重大損失的;
7.有其他破壞招生工作行為的。
(6)有下列行為之壹者,由司法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1,盜用或泄露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2.擾亂考場、閱卷點和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為名行賄勒索;
4、有其他違規和違法行為的。
九、本《規定》由自治區新疆學生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