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時,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時間屆滿時即便老板不同意,在法律上也確認雙方勞動合同解除。但這裏要特別註意壹下,如員工與單位訂立有培訓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的,在辭職時應當依據雙方的協議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勞動關系管理實踐中,由於辭職涉及到離職證明、員工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事宜,壹般建議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免引發新的勞動糾紛。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包括員工提出老板同意協商壹致解除、因企業違法在先提出解除、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3種情形。辭職時是否需要老板簽字批準,由員工選擇哪壹種辭職方式而定。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時,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時間屆滿時即便老板不同意,在法律上也確認雙方勞動合同解除。
但這裏要特別註意壹下,如員工與單位訂立有培訓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的,在辭職時應當依據雙方的協議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勞動關系管理實踐中,由於辭職涉及到離職證明、員工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事宜,壹般建議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免引發新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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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前壹個月工資該扣嗎?
新壹輪跳槽高峰開始頻頻“上演”。據不完全統計,跳槽大軍中,銷售人員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銷售團隊,在企業發展中至關重要,然而由於其特有的不固定性,銷售人員被稱為企業中“流水的兵”。
銷售精英被對手公司“挖走”,帶走大批客戶;企業經營不善,銷售人員集體跳槽、自立門戶;銷售人員因業績不佳,被企業炒“魷魚”;跳槽時,企業任意克扣銷售人員薪酬……“流水的兵”在流動,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層出不窮。遭遇此類情況,人事部門和員工應該如何正確處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紛爭?
王華是某消費品公司的銷售員,因個人原因提前壹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並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完人事離職手續。但卻遲遲未收到最後壹個月的工資和銷售獎金。王華多次與公司人事部聯絡,但雙方各有各的理由,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於是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公司方面有其不發放工資的理由:
原因壹、按照公司流程,員工必須在離職前完成《離職移交單》所規定的相關手續,才能領取最後壹個月的工資等費用,但是直到月底發放工資時,人事部還是沒有收到王華完成的《離職移交單》;
原因二、人事部收到王華所在部門的書面通知,告華與經銷商有未結清的促銷款,而財務部也通知人事部該員工有2000多元借款未結清,所以不能發放工資。於是,人事部沒有發放工資,並曾多次電話和傳真通知王華盡快與財務部聯系解決掛帳事項。
專家:被告公司其實已經掌握了合理的證據,證明王華違反公司紀律、與經銷商有賬目往來,同時也有王華留在財務部的未結清的借款。較合理的做法是公司應該在第壹時間書面通知王華在規定時間,來公司給出解釋;如果涉及金額頗高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公司擅自扣除王華全部工資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沒有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最終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