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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押的關於畫押

「押,說文,署也。」 ;“押”押署也,徐曰:「今人言文字押署是也。」 ;歐陽修(西元1007-1072年)在《歸田錄》雲:「俗以草書為押字。」 ;宋洪邁(西元1123-1202年)《容齋五筆》:「押字古人書名之草者,施於文記間,以自別識耳。」 所以最早“押” 的出現是壹種字跡形式或簽名的動作,大多強調“文字” 形式,較少論及“符號” 形式,並且尚未以印章的形式出現。《漢語大詞典》所作的解釋是:「在公文或契約上簽字或畫符號,以作憑信。亦指所簽的名字或所畫的符號。」“文字” 形式及“符號” 形式皆有論及。

宋元時代已有許多使用畫押的記載,宋王溥(西元年)《唐會要?百官奏事》:「景龍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勅,諸司欲奏大事,並向前三日錄所奏狀壹本,先進令長官親押」 。 宋黃伯思(西元1079 ~ 1118 )《東關餘論》雲:「唐人壹書中雲,文皇令文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後人遂以草名為花押,韋陟五朵雲是也。」 宋洪邁(西元1123-1202年)《夷堅丙誌.周莊仲》:「周莊中,建炎二年登科,夢至殿廷下,壹人持文字令書押。」 宋周密(西元1232~1298年)所撰《辛癸雜識》雲:「古人押字,謂之花押印,是用名字稍花之,如韋陟五朵雲是也。」;黃伯思引用《唐書?韋陟傳》所述對於“押”的解釋,首先點出“押”不只是壹種文字而且還是壹種符號及圖騰的概念。《宋史?高宗紀》:「必先書押而後報行。」顧炎武《日知錄?雜事?押字》:「集古錄有五代帝王將相等署字壹卷,所謂署字者,皆草書其名,今謂之畫押。」 因此畫押的出現是為了防奸辨偽,進壹步能畫押為據以示信用,與印章同樣俱備有示信於人的功能。

畫押的書寫直接表現出個人的習慣與創意,只有本人知道是根據什麽而寫,因此他人難以作偽。《容齋五筆》雲:「今浯溪上有大押字題原雲:「押字起於心,心之所記,人不能知。」又說:「又柳都官欲以怪取名,所至留押字盈丈,莫知其為何。」

因“押”與“鴨”同音,《三國誌?魏誌?齊王方傳》:「大將軍司馬景王將謀廢帝,以聞皇太後 。南朝宋斐松之註《世說》及《魏氏春秋》並雲:中領軍許允與左右小臣謀,因文王辭,殺之,勒其眾以退大將軍。己書詔於前,文王入,帝方食粟,優人雲午等唱曰:“青頭雞,青頭雞 ”, 青頭雞者,鴨也。帝懼不敢發。帝指齊王曹芳。文王指司馬昭。“鴨” 與 “押”諧音。優人連唱 “青頭雞 “,是暗促曹芳下決心在殺掉司馬昭的詔書上簽字畫押。」 從壹方內蒙古出土的鴨形《王押》(圖1)印中可以說明其中的相連性。 元押釋文如〈王押〉“王”是指文字部份,“押” 指的則是符號部份。上節文獻所述,押是 「署也」, 「草書為押字」、「簽字或符號」、「名字稍花之」、「草名為花押」、「草書其名」,以上這些稱“押”的解釋,多指簽名、簽署,並沒有涉及太多 “圖像”、“符號”的意味。《唐書?韋陟傳》中述:「陟唯署名自謂所書“陟”字若五雲,時人慕之,號郇公五雲體。」若將“陟”字「名字稍花之」書寫成為類似「五朵雲」的圖形,應該是不難想像的事。所以許多文字畫押轉變成的符號(非文字)與草書及文字裝飾應用有密切的關聯性。韋陟的「五雲體」則是文字畫押轉變成的符號的關鍵資料。

由於簽署自己的名字,書寫日漸熟練後,字跡趨近草書字體,是很自然的事。而後為了更求迅速並求防偽及表現個人特色,「花押」的符號形式便自然形成,即所謂的「名字稍花之」。 畫押以簡單的符號快速書寫,藉以代替簽寫姓名的示信效力,久而久之其迅速便捷取代了書寫姓名的繁復費時。所以畫押應當是從名字或特定的文字快速寫書而來。 又由於書寫時的獨特性,往往有些已經無法從中識別是何種文字。在文書上以署名或署押立信,在晉唐文書遺跡中已是經常常見的。 關於畫押“入印”開始的時間,據王獻唐《五燈精舍印話》所述「唯唐宋押名,類以墨筆書寫,降至元代,乃以刻印代之」。「故署押壹制,萌於漢晉,而盛於唐宋,制印於元明,衰有清。」 王氏認為元以後才有押印。

元末,陶宗儀《南村輟耕錄》載:「(句容器)蓋自唐天寶至南唐後主時,於弁州句容縣置官場以鑄之,故其上多有監官花押。」 又說:「周廣順二年,平章李谷以病臂辭位,詔令刻名印用,據此則押字用印之始也」 。平章李谷因為臂疾不能提筆畫押辭位,所以周王指示以“刻名印用”即可。從陶宗義這段文字中,我們雖不得見李谷的押印形式如何,但以陶宗儀為元人的觀點,道出“押字用印之始也”,應與元朝所通行的押印風格十分相近了。而這壹段話,也是「畫押」轉變為「押印」最早最直接的文獻記載。也可約略推測出陶氏所指押印之始在後周的廣順二年。 鈐蓋押印比執筆畫押,有其方便及迅速的優點。再加上具有相同的憑據功能,又有易辨識不易摹仿的特點。原本以毛筆畫押持信的方式,有可能漸漸轉移成為押印持信的方式,使得押印得以在宋代穩定發展,進壹步在元朝發展到高峰。

近年來,新疆考古工作隊先後在吐魯番附近墓地清理出晉唐墓葬近四百座,***發現文書二千七百多件,最早的是西晉秦始九年(西元273年),最晚是唐大歷13年(西元778年),歷時五百多年 ,其中有以“畫指”方式持信者(圖2)。根據《敦煌買賣契約法律制度探析》文中所述:「最為普遍的簽署方式,就是“畫指”,由書契人書寫契文,在契後壹壹並列雙方當事人及見人、保人等的姓名,然後各人在自己名字下方,按照男子畫左手食指,女子畫右手食指的原則,畫上壹節手指長度的線段,並在指尖、指節位置畫上橫線,以示契約由自己簽署。更普遍的是不畫手指長度線段,而直接在姓名後點出指尖和兩節指節位置。」

依推測,古代“執筆”應屬文士們的專利,晉唐時能持筆畫押者還是只有少數人,在地處邊疆的地區識字者想必更在少數,更別說能執筆畫押了。如其中〈西州高昌楊大智租田記〉後有「立契畫指為記」,又如〈白懷洛舉錢契〉後有 「立契獲指為記」,二者皆為最簡單“畫指立信”的方法。但是畢竟以人的指節長度來示信顯得籠統,不但在畫指節時會有誤差,人與人之間的指節長度相同也是常有的事,“畫指”取信畢竟不是最方便的方法,延用久了必定會延伸出許多弊端。

自古以來印章就是個人的代表,如果有屬於自己的押記,示信的功能必定將大大的增加,也大大的增加立契的方便性。所以“畫指”的使用不便應該會造成“押印”日漸普遍的原因之壹。畫押與押印具同樣效力,只是以不同形式為之。當然“押印”的方便與普及也必然會直接影響“畫押”的使用頻率,也可以說“押印”的普及將導致“畫指”日漸式微。

這種轉變與生物學上的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道理是壹致的。但也可能是因為印章的制作不普及,市井小民難得使用的情況下,限制了押印的快速成長。 另壹次使押印盛行的原因,無疑是蒙古入主中國後的時期,蒙古人入主中原,在元廷劃分的四個民族等級中,地位最高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多不識漢字,所以在執政交往中「不能執筆畫押」,更不認識天書般的漢人印章篆文。元代陶宗儀在《南村輟耕錄》卷二中提到:「今蒙古色目人之為官者,多不能執筆花押,例以象牙或木刻而印之,宰輔及近侍官至壹品者,得旨則用玉圖書押字,非特賜不敢用。」 以陶宗儀的解說來推測,蒙古色目人是壹個遊牧民族,手持刀槍容易而書寫漢字尤感困難,於是執筆畫押被固定押印所替代,由此造成了元代押印鼎盛的風氣。在唐、宋間略有使用的押印,就像星火燎原壹般,迅速的由官方及民間普遍流行了起來。

據《黑城出土文書》所記「各類文書中,經筆者查閱有黑墨印的押印達13類,計108處。用有黑墨簽押的達12類,計122處。其中在站赤類F116:W397壹件文書上見有5人使用黑墨押印,三人黑墨簽押,***計8人。該文書上的“印押”與“簽押”同時並用,也正是前面介紹的“聯合簽署”方式。」 (圖3)同壹份公文中有簽押式與印押式的,表示在當時這二種示信方式可以同時使用,也具有同等效力。這也顯示畫押與押印同時同地在使用,也間接可以透露出“畫押”與“押印”之間相互轉變的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