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沒有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提供吃、穿、住、醫等條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身體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正確教育、引導和管理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確保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科學和文化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稱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訴訟;
9.確保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1,保證未成年人和監護人共同生活;
12,公安機關報案求助;
13,代賠;
14,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