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單位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材料)的要求,單位向法院交證據,證據上要再蓋公章和負責人簽章。
不能把提交證據的要求和日常生活混同,日常各單位出具書面材料,根據實際情況蓋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同時有權簽字人簽章就有法律效力。
向法院提交的,是發生訴訟時可以成為證據的證明材料,這些材料不論原始什麽簽章,單位在提交法院時,都需要加單位公章和負責人簽章。
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原因,其中有壹款是“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所以被惡意偽造的合同是無效的(自始無效)。
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所以這份合同不存在任何效力(除非出現善意第三人情況)。
民事重在證據的保存,所以妳有充足的理由說明情況,才能讓法院確信這是壹份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