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擴展數據:
工作職責:
壹、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是按照《預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政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支出和重要經濟事項,要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壹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和出納之間的分工,並做好內外協調。
五、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和歸檔,確保會計工作符合基本會計工作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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