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機關應當提取、復制、固定能夠證明賭博犯罪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
2.調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作出相關書面說明,記錄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案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和方法、規格、類別、文件格式;
3.被摘錄、復制、固定的電子數據的制作人或者持有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被摘錄、復制、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當隨案移送;
4.對於存儲在境外計算機上的電子數據,應當有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記錄相關信息。必要時,可以對提取、復制和固定相關電子數據的過程進行拍照或錄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