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壹人簽字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包括:(1)如果其中壹個產權人取得另壹產權人的房屋買賣委托書,其有代為進行相關房屋買賣的權利的,可以由取得委托授權的產權人壹人簽字辦理,合同有效。(2)如果其中壹個產權人未取得另壹產權人的房屋買賣委托書,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其對房屋出售有代理權,且支付合理價款時,合同有效。(3)如果其中壹個產權人出售房產時未取得另壹產權人同意,壹人在合同上簽字後,另壹產權人事後追認同意的,合同有效。讓配偶出具委托書,委托全權辦理房產交易,即為有效:如果房產證上註明是“個人所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法律上將是有效的;如果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從法律上講,屬於夫妻***有財產,配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如果買方不知道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買方屬於善意購買,配偶無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壹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壹)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