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進壹步提高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的行政效能,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民主科學決策機制,切實履行市委、市政府賦予的職責,特制定本規則。
二、全體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委黨組、委主任辦公會議的決議、決定。按照“政治堅定、團結協調、求實創新、廉潔高效”的要求,不斷加強市發改委的作風建設,充分發揮發改委的綜合優勢,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於創新,按客觀規律辦事;忠於職守,勤奮工作,講求實效,依法行政,令行禁止,按章辦事;廉潔自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基層、為企業服務。
三、本《規則》由委辦公室組織實施,紀檢組、監察室監督配合。
委領導、處室負責人職責
四、市發改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領導市發改委的全面工作,並直接向市長和分管的副市長負責。主任外出或學習期間由主任委托壹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五、主任召集和主持市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市發改委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六、委黨組書記主持委黨組工作。黨組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中心組學習和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組書記外出或學習期間由書記委托壹位黨組成員主持黨組工作。
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按主任或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的要求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負責協調和處理專門工作。
八、市發改委處室實行處長(主任,下同)負責制。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在委黨組、委主任和分管委領導的領導下負責主持處室全面工作,並直接向分管的委領導和委主任報告工作。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外出或學習期間,由副處長主持處室日常工作。
九、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處務會議(室務會議,下同)。涉及業務工作和內部建設比較重要的事項必須經處務會議研究決定。
十、副處長協助處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處長委托負責處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 議事規則和程序
十壹、市發改委根據民主集中決策、分工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處務會議議事制度。
十二、黨組會議
(壹)議事規則
1、議事範圍。
(1)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決定的意見和措施;
(2)討論決定委機關和所屬單位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3)研究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大問題;
(4)研究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
(5)按幹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幹部的培養、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等;
(6)研究紀律檢查、黨內民主監督、涉紀案件的查處等;
(7)以黨組名義向市委請示、報告工作;
(8)其他必需由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2、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時,可由書記委托壹位黨組成員召集並主持。委黨組會由委辦公室負責組織。
黨組會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壹般應在會議召開1天前通知各位出席人員。
3、黨組會議的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委辦公室匯總後報黨組書記確定。
4、出列席人員:黨組成員出席會議,並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書記請假並告委辦公室,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非黨組成員的委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議題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黨組會,主持人還可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也可以召開擴大會議擴大參加人員範圍。 (二)議事程序
1、會前準備。
(1)確定議題。會議議題確定前,壹般應征詢黨組成員的意見,成員對議題有異議,應在會議召開前壹天向會議主持人提出。
對於應立即處理的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的,書記、成員可臨時處理,事後應及時向黨組會報告。
(2)準備材料。按照確定的會議議題,由委辦公室通知議題主辦部門做好會議材料的準備。提交黨組會研究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會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形成比較完整、成熟的材料,並須向書記和分管領導匯報。會議材料在會議召開前壹天送辦公室,其中幹部考察、獎懲材料由議題主辦部門在會間發放,會議結束時收回。
2、會中決策。
(1)嚴格議題。黨組會要嚴格按事先確定的議題進行,事先未經審定的議題壹般不提交會議討論,不在會上臨時動議。
(2)充分討論。會議決定事項,應先進行充分討論,各成員要緊緊圍繞議題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
(3)民主表決。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表決以贊成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表決數)。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列席人員經主持人同意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4)會議記錄。黨組會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記錄人員要對會議議題、出列席人員、發言、表決等作如實記錄。
3、會後辦理。
(1)文件、紀要編發。黨組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要及時編發委黨組文件和紀要。會議的決議、決定以正式文件和紀要為準。會議紀要由委辦公室起草,上報和下發的文件由議題主辦部門起草。會議紀要和文件由書記簽發,也可委托分管的黨組成員簽發。
(2)決策實施。黨組會作出的決定、決議,由黨組成員按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處室負責落實,委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根據工作進展和出現的事先未曾預料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對某項決策進行調整或變更時,應及時提交黨組會決定。
十三、主任辦公會議
(壹)議事規則
1、議事範圍。
(1)研究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發展和改革工作的重要決定和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2)討論上報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和改革工作的重要請示、報告和擬提請市人大、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發送各縣(區)計委(局)、市級有關部門的重要文件和規範性文件;
(3)研究有關全市發展和改革工作的戰略性、全局性問題,討論提出或決定有關方針、政策和重要改革舉措;
(4)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草案和調整意見,討論決定和調整年度各專項計劃安排;
(5)討論提出重大基建、外資項目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
(6)研究提出政策性貸款項目、國外貸款項目、財政撥款項目的安排方案;
(7)分析經濟形勢,研究當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對策意見和建議;
(8)研究部署全委和所屬單位重要業務工作,研究確定全市計劃會議等重要會議安排;
(9)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10)其他需要提交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
2、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壹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委辦公室負責組織。
主任辦公會議壹般每月召開壹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壹般應在會議召開1天前通知出列席人員。
3、出列席人員:委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出席,與議題有關的處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會議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二)議事程序
1、會前準備。議題確定後,由委辦公室通知議題主辦處室做好會議材料準備。提交會議討論研究的材料,需經分管委領導簽字同意後於會前壹天送委辦公室。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議題主辦處室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議題事項涉及2個及以上處室時,議題主辦處室要主動與相關處室協商並取得壹致意見,若有不同意見在會上要如實匯報;會議討論的重大問題,議題主辦處室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2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提供會議討論選擇。
2、會中決策
(1)嚴格議題。會議要嚴格按事先確定的議題和議程進行,壹般不在會上臨時動議。
(2)充分討論。向會議匯報問題,應開門見山,簡明扼要;要安排足夠的討論時間,各出列席人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和觀點。
(3)集中決策。會議主持人要在充分聽取和集中會議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及時作出決定。
(4)會議記錄。會議由委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記錄人員要對會議議題、出列席人員、發言、決定等作出如實記錄。
3、會後落實。
(1)文件、紀要編發。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及時編發紀要和文件。會議的決定以會議紀要和文件為準。會議紀要由委辦公室起草,上報和下發的文件由議題主辦處室起草。會議紀要和文件由會議主持人簽發,也可委托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2)決策實施。主任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由委領導根據分工組織實施,各相關處室負責落實,委辦公室要協助委領導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根據工作進展和出現的事先未曾預料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需對某項決定作調整或變更時,應及時提交主任辦公會議決定。
十四、專題會議
專題會議主要是協調落實黨組會、主任辦公會議的決定或書記、主任交辦的重要專項工作。
會議由委領導主持召開,參加人員由主持人確定。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議題由主持人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有關處室承擔,必要時可由委辦公室協助。會議紀要由有關處室起草,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決定事項由有關處室催辦並告委辦公室。
十五、處務會議
凡涉及處室職責範圍內的重要工作和提交委黨組會、主任辦公會、專題會研究的事項以及貫徹委決定事項,均需提交處務會研究決定。
處務會議次數根據處室實際情況決定,但壹般每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主持。會議議題由處長商副處長確定。處務會議壹般由處內全體工作人員組成。
處務會議討論研究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主持人應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及時作出決定。處務會議研究事項要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決定事項要按分工抓好落實,尤其是對委決定和交辦事項要堅決貫徹執行,確保政令暢通。
各處室應依據本項規定,制訂出處務會議實施細則,經委辦公室審核並報分管委領導同意後施行。 十六、減少、規範其他業務會議。
以委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除全市發改委會議、全市縣(區)發展改革工作座談會外,以委名義由處室主辦召開並需請縣(區)發改局負責人出席的會議,原則上每個處室壹年只安排壹次;以處室名義召開的專業會議須經委領導同意並從嚴控制,未經委領導同意不得要求縣(區)發改局負責人出席會議。業務相近的會議原則上應合並召開。每次會議的時間壹般不超過1天。會務工作由委辦公室負責統壹安排。各類會議均須按規定編報經費預算並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
市領導批示召開的會議,按市領導的批示辦理。
以委名義召開的會議壹般不請市領導參加,如確需請市領導參加的,經報請委主任同意後再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
十七、會議不得在國家、省明令禁止開會的風景名勝區召開。
公文審批制度
十八、公文的審批按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和本規則規定的權限辦理。
十九、市委、市政府領導同誌的批示文件和交辦事項,由辦公室根據內容和分工,分別報送主任、副主任閱批。
二十、市直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發改局報送我委的公文,均應經委辦公室按辦文程序批送。未經委辦公室批送的公文,不予辦理。壹般公文由委辦公室按照職能與分工批送有關處室辦理,重要公文報委領導閱批。
二十壹、直接報委領導個人及處室的需由委辦理的公文,必須送委辦公室按照公文處理程序補辦手續。報送“辦證窗口”的公文,按進“中心”事項審批程序規定辦理。
二十二、審批公文應提出明確的批示意見。對於請示性公文,圈閱或簽名則表示“同意”;對於報告性公文,圈閱或簽名表示“已閱知”。
二十三、以委名義發文,壹般由主管委領導簽發;涉及其他委領導分管的工作,經有關委領導審核後再由主管委領導簽發;以黨組名義發出的公文,由黨組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托黨組成員簽發;以委名義上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的公文,屬於涉及重大項目、規範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公文,經主管領導審核後由委主任簽發;以機關黨委名義發出的公文,由機關黨委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重要公文在簽發前需報經黨組書記和分管領導同意。
二十四、各處室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必須對本處室擬定的公文嚴格把關,送有關處室會簽和報委審批的公文必須經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審簽。報委領導審批的公文,必須先經委辦公室核稿。
二十五、委發公文和信息,未經委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向社會公布。 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二十六、主任在國內出差,需本人事前直接向主管的市領導報告;副主任出差,應由本人向主任報告。
委領導出差,要減少隨行人員,輕車簡從,深入基層。壹般只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處室負責人和具體業務工作人員隨行。
處室領導和工作人員出差,要分別向其主管的委、處室領導報告。經批準同意後向處內其他同誌通報,其中處長和主持工作的副處長出差需向委辦公室備案。處長、副處長壹般不同時出差辦理同壹事項。
二十七、主任出國考察由市政府安排;副主任出國考察,經主任同意後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安排的出國考察任務按市政府的安排執行。
處室領導和工作人員出國,由處室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後,報委領導審批。
二十八、委領導出差、出國回委後,應分別向上壹級領導報告,重大問題和情況應在黨組會或主任辦公會議上通報。
處室負責人出差、出國回委後,要向處長和委分管領導報告。
外出考察(包括出國)回委後,應在10天內向委提交書面考察報告。
公務和禮儀活動制度
二十九、委領導除參加市委、市政府及委統壹組織安排的活動外,不出席開工、竣工、掛牌等活動。少數意義特別重大確需委領導參加的活動,由委辦公室報委主任同意後安排。處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參加各項禮儀活動;未經委辦公室安排不得代表委參加該類禮儀活動。
三十、我委壹般不參加各類署名祝賀、題詞、題名。意義特別重大或與全委工作有密切關系的,需經委辦公室審核報委領導批準後方可參加同賀。
印章、介紹信管理規則
三十壹、委及各處室的各種印章(含專用章)、介紹信應由指定人員保管,使用印章、介紹信須經領導審(簽)批,保管人負責驗印和司印。
(壹)刻制印章按以下規定辦理:
委內經批準設立的常設機構和非常設機構的印章,憑批準文件由委辦公室統壹刻制。
機構調整後原印章自行作廢,不得再繼續使用,並繳委辦公室封存。
各處室未經批準不得刻制印章。
(二)使用印章審(簽)批權限:
使用“市發改委”等行政章及專用章,須經委領導審(簽)批。其中上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的公文、材料、規範性文件,重大事項的公文、材料,涉及兩名以上副主任分管事項的公文、材料等,經相關領導審核後報委主任審(簽)批。禮節性、證明性事項及經研究決定的會議通知等可由委辦公室主任審(簽)批。使用委黨組印章,須經委黨組書記或黨組成員審(簽)批。
凡要求使用委行政和黨組印章的,須先經委辦公室審核同意再報委領導審(簽)批。
使用委辦公室印章,必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委領導審批,其中證明性事項可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批。
處室印章僅用於非審批性壹般業務聯系,使用時應經處室領導審(簽)批。
凡加蓋印章的公文、材料、表格等,均需在司印時留存壹份備查。
(三)委介紹信使用範圍和審批權限:
委介紹信壹般僅限委機關工作人員對外聯系工作使用;縣(區)發改局、市級各局、委屬單位要求使用委介紹信的,只能限於非經營性工作聯系,並要嚴格控制。
開具介紹信,必須署明聯系單位、持介紹信人姓名、工作單位、身份、聯系工作事項、有效期等。介紹信由保管人填寫、處室負責人審批,其中處室領導、縣(區)發改局、委屬單位使用介紹信時,須經委辦公室審批。不得攜帶使用空白介紹信。 工作紀律
三十二、市發改委全體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黨內生活中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和黨紀。
三十三、本規則及委統壹制定實施的各項制度,是委全體工作人員工作紀律的基本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三十四、議事紀律。按本規則規定需提交會議研究決定和需向會議報告的事項,必須及時提交和報告。會議討論研究問題,與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黨組會需對討論事項作出決定的,采取民主表決方式決定;主任辦公會議等行政性會議需要對討論事項作出決定的,由會議主持人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對會議決定事項,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並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三十五、辦文辦事紀律。
(壹)進壹步提高全委工作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透明度。完善月度的委主要工作預安排制度。委領導班子成員,在確定委主要領導的工作安排後及時提出相應安排建議,由委辦公室匯總後報委主任審批。各處室要根據委月度的活動安排同時制訂出本處室的主要工作計劃。
(二)確保政令暢通。凡會議決定需辦理的事項、領導交辦的事項,各承辦處室、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如未確定辦理期限的,壹般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緊急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急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確保公文處理的嚴肅性和時效性。發送我委的公文,辦公室壹般應在當天批送給處室或委領導;壹般公文在10個工作日內辦畢,緊急公文在5個工作日內辦畢,特急公文在2個工作日內辦畢。項目審批按承諾的時限規定辦理。委內處室之間書面征求意見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沒有規定時間的壹般在5個工作日內、急件在2個工作日內、特急件在1個工作日內反饋,屆時未反饋意見的視作“同意”。
三十六、保密紀律。委全體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牢固樹立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上級發送我委的涉密性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要求確定受閱範圍和對象。受理涉密性文件、資料的處室、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傳遞和保管,並按規定存檔和銷毀;受理涉密性文件、資料的個人,閱後即送回保管人員,不得隨身攜帶或出借他人。委內形成的涉密性公文、資料,由各受理人員負責保密。涉密性資料不得隨意復印復制,確因工作需要復印復制時,由辦公室審批並由專人負責復印復制,同時按正式涉密性公文、資料進行登記、保管、存檔和銷毀。
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必須依據會議紀要和正式文件並按規定範圍進行傳達和貫徹,任何人不得發布與會議紀要和正式文件不壹致的信息。
要確保信息網運行的安全保密。凡與外網聯接的微機不得處理委內任何信息;在外網發布的信息必須是能對外公開且能展示我委良好形象的信息,並須經辦公室或委領導審批同意。
向各種報刊供稿和向社會發布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事項和不宜公開的事項。供稿人和處室負責人要嚴格把關。
各處室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是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若發生泄密事件,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視情節追究處長或主持工作副處長的責任。
三十七、嚴格督促檢查制度。委辦公室要對制度執行情況、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常規性檢查。若有不執行制度或未能按時完成委交辦事項等情況,要及時予以通報。
三十八、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試行。